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又称“三公原则”):公开原则
:要求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必须公开,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平原则:强调证券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市场中机会平等,投资者能公平参与竞争、面对机会和风险。
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执行统一的规则,适用统一的规范,确保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同样受法律制裁。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 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活动,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信守承诺,不弄虚作假,不欺人骗人。
守法原则
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分业经营管理原则
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统一监督管理原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原则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审计监督原则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证券法的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