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招投标过程中,如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上传使用了相同的IP地址,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视为串通投标的嫌疑。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者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这些情形都可能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IP地址相同并不绝对意味着一定是串通投标。例如,多个投标人可能在同一个公共场所如网吧或商务中心上传了他们的投标文件,这种情况下IP地址可能会相同。此外,如果多个投标人在同一地点使用同一网络连接进行操作,也可能导致IP地址相同。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误伤,招标方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如果出现IP地址一致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不会启动澄清,直接否决投标。同时,如果投标人对此有异议,可以通过质疑或投诉的方式寻求行政救济。
综上所述,虽然IP地址相同可能引起怀疑,但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凭IP地址相同就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